中國古代檔案管理實踐是否突出強調保管原件?檔案原件意識確立於何時?對這些問題,近年有學者研究認為:「傳統檔案管理中關鍵性的概念——檔案原件在相當長時期的檔案管理實踐中並不十分強調、凸顯,相反多數場合則是模糊的,不自覺的,檔案管理的目標與任務定位在於所保存檔案材料其信息內容的真實、準確及安全性的要求上,」[1]並得出「近現代傳統的文書檔案管理中的核心概念—『檔案原件』也不是一以貫之存在的,相反,這一概念在近代以後才得以確立。近代之前,雖然不能說絕對沒有原件概念,但在檔案管理實踐環節中,多數時候並不突出強調『原件』概念則可以確定」[2]的觀點。由於視角、方法及相關史料運用的不同,在研究中會得出不同的結論。關於中國古代檔案原件意識的相關問題也應存在已有研究者所探討之外的其他情況。本文以宋代檔案管理中原件意識為探討對象,揭示了宋代檔案管理活動高度重視保管、利用原件的史實,闡明檔案原件意識在宋代已是一種獨立和明確的意識,並對上述所引觀點進行商榷,不當之處敬請專家指正。
1 宋代檔案工作中與「原件」相關的名詞
原件是載體原始性與信息原始性的有機結合,檔案原件意識是基於原件的特殊性產生的。宋代檔案工作中是否存在明確的檔案原件意識呢?我們可以從考察宋代檔案工作中是否存在與「原件」相關的名詞入手來分析此問題。通過查閱宋代相關文獻,我們認為宋代文書檔案工作中所使用的「元本」「正本」「底本」「真本」等詞在不同場合下都具有「原件」之意。
1.1 元本
在宋代文書工作中,「元本」一詞已常使用,如史料所記載:「其餘所進文狀,並先開拆,看詳定奪。或要元本文字照證,速牒合屬司分取(嗦)[索]。」[3]這是宋代有關文書檔案工作的一條詔令,文中提及「元本文字照證」也就是需要用到「元本」來核驗相關信息的情況下,則發文與各機構取索「元本」。「元本」中「元」,《說文解字》解釋為:「元,始也,從一從兀。徐鍇曰,元者善之長也,故從一,愚袁切。」[4]《六書故》釋「元」為:「元,愚袁切,生物之本,始也。物生於一,故從一,兀聲,引而申之為首為大。」[5]綜合以上有關「元」字的解釋,我們可以確定「元本」之意為始本、原本、原件。又史料記載:「四年四月十二日,中書省、尚書省言:『勘會官司被受條制,置籍編錄,以元本架閣,並應注沖改而不注,或編錄不如法,若脫誤有害,所掌吏人替日交受,並已有斷罪約束條法,自合遵守,更不銷別有增立。伏乞申嚴行下。』」[6]上文為宋代編纂法律條文的相關規定,其中突出強調在法律條文編錄完成後,要將原本(原件)進行歸檔保存。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確定「元本」一詞是具有「原件」含義的,是宋代文書檔案工作中表達「原件」概念的常用語之一。
1.2 正本
「正本」按照現行的解釋指交付給受件人的,具有憑證價值的文本。宋代檔案管理中所提到的「正本」一詞具有「原件」的含義。如史料記載:「詔編集樞密院機要文字,樞密副使程戡提舉。初,樞密使韓琦言:『歷古以來,治天下者莫不以圖書為急,蓋萬務之根本,後世之模法,不可失也。恭惟我宋受命幾百年矣,機密圖書盡在樞府,而散逸蠹朽,多所不完。……慶曆誓書正本,樞密院既不復存,大理寺丞周革但於廢書中求得杜衍手錄草本,因具載焉。』」[7]上述史料反映了宋代編輯樞密院檔案的相關史實。史料中提到的「慶曆誓書正本」說明在樞密院架閣庫所保存的外交檔案中有文書的「正本」。又史料記載:「尚書省言:『自來奉使國書系學士院收掌。自軍興以來,國書事干機密,欲令學士院將見架閣國書正副本,並應干文字並赴樞密院機速房送納。令本房收掌,宰執封押檢詳官常切檢察』從之。」[8]上述史料是南宋時期加強國書保管的規定,尚書省提議將國書從學士院移交到樞密院保管,其中「將見架閣國書正副本,並應干文字並赴樞密院機速房送納」中也提到國書「正本」。樞密院和學士院所保存的國書正本其具體情形是怎樣的呢?一條反映南宋時期外交中文書處理的史料能為此提供啟示。南宋寧宗時期,真里富國遣使來宋,宋寧宗對該國所呈國書不甚知曉,史料所載:「真里富國金錶已見之,甚可笑,止是金打小卷子,又於木皮上別寫一卷,其狀屈曲,皆不可曉。盛書螺鈿匣子又折一足,弊陋之甚,內有數斤纈帛。此必海上小國,如一小州之類。」[9]經過翻譯,方知真里富國所上國書的情形,「所有木皮番字一軸,據蒲德修等譯語,即系金錶章副本,意一同,恐大朝難辨識金錶字文,本國又令南卑國人書寫番字,參合辯照」。[10]從真里富國與宋來往的外交文書來看,「金打小卷子」為文書的正本,「木皮番字」為文書的副本。根據上述史料,我們可以肯定樞密院和學士院所保存的國書「正本」當為外交活動中所使用的文書原件。「正本」一詞是宋代文書檔案工作中表達「原件」概念的常用語之二。
1.3 底本
「底本」一般指文書製作過程中所依據的原本。宋代文書檔案工作中所提到的「底本」也具有「原件」之意。如史料記載:「神宗熙寧元年八月二十五日,樞密院言:『北面、河西房所行文字並系邊要事件,其底本自來各屬逐房分掌。稍經歲月,每遇檢證,難遽討尋。』詔:『勘會逐路見行要切事件,即仰接續寫錄,限在出宣札時同來籤押。敢有怠慢,其當行主事等分首從重罰。如是未可漏泄事件,即別置冊,副使書寫緘封,付逐房收掌。』」[11]上述史料是宋神宗時期加強樞密院檔案管理的具體規定,由於「北面河西房所行文字並系邊要事件」中的文書「底本」由樞密院各房分別保管,時間長了,每次查找需要的檔案時,都很難找到,因此宋神宗加強了樞密院所形成文書的管理。宋代中央機構保存文書「底本」的例子在史料中也多有記載,如南宋時期岳珂所編《金佗稡編》中記載:「有底本在中書省,並有施行公案在吏、刑部。」[12]宋人文集中對此也有記載:「後一月,臣蒙被恩,擢參豫政機,既取原奏於翰苑,附以詔書,又取第二奏及底本於中書聯為一軸,非特寶藏宸奎,亦使子孫識省中文移之大略雲。六月二十有五日臣某謹記。」[13]上述史料提及的「底本」應為文書原件。「底本」一詞是宋代文書檔案工作中表達「原件」概念的常用語之三。
1.4 真本
「真本」一詞中「真」字,《六書故》解釋為:「真,側鄰切。……按經傳無真字,惟列禦寇《莊周》之書有之,其所謂真者,猶不過為淳一不雜之稱,與今世所謂真偽者同……」[14]宋代檔案管理中所提到的「真本」指的是內容真實的文本,一般情況下指的是文書原件。例如,「詔應被受條制置冊編錄者,並用印,當職官以所受真本逐一校讀訖,付吏人掌之。如違,杖一百」。[15]上文為編錄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要求當職官以所接收文書的「真本」來進行核對,此處的「真本」應為所頒布的文書原件。又如,「九月四日,詔:『文武官初參部及升改,並錄白出身文字,同真本赴部呈驗。』以本部言關防去失倚當之弊,故有是命」。[16]上文為宋代加強人事考核的相關規定。文武官初次參部、陞官、改官要錄白所有入官籍以來的文字,並攜帶真本到吏部進行核驗,文中所提到的「真本」應指告身、批書、印紙等原件。「真本」一詞是宋代文書檔案工作中表達「原件」概念的常用語之四。
從以上對宋代檔案工作中「元本」「正本」「底本」「真本」等名詞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這些名詞與「原件」都有密切關係,這些術語的廣泛使用也進一步反映了宋代檔案工作對原件的高度重視和強調,檔案原件意識是一種自覺的社會意識。
2 宋代檔案原件的保管
宋代,國家在實施管理過程中產生了大量的文書,這些文書大體來說可以劃分為兩大類:皇命文書和官文書。在檔案管理中,對這兩大類文書都強調對原件進行歸檔、保管。
2.1 皇命文書原件的保管
皇命文書經過起草、撰寫和頒布等程序後,要將原件進行歸檔。例如,史料記載:「將所受宣札及不下司文字並軍中行遣處置,分門編排,置冊封掌,」[17] 「諸制書及重害文書……長留,仍置籍立號,別庫架閣。」[18]宋代保管皇命文書的機構有很多,如中書省的「制敕庫」。「制敕庫,庫名,隸中書。熙寧五年至熙寧六年間,因檢正中書刑房公事李承之請而置,貯存中書制敕院五房文書,近於今之檔案庫。」[19]
宋代皇命文書到達州、縣後,地方要將這些原件加以保管。在北宋前期,地方官府一般將皇命文書原件保存在「敕書樓」中。北宋後期,皇命文書已開始保管於地方架閣庫中,如李元弼的《作邑自箴》一書中記載:「諸案架閣文字,外封上題寫架閣人吏姓名,花字押。應點數(上聲)敕書,逐一以案卷勘對遂無漏落,」[20] 「合要敕條並架閣文字,照使並先具狀,經官員判押,付主管人上簿訖,方得借出,依限催納入庫,不得衷私借出。」[21]南宋時期,皇命文書已經廣泛保存於地方架閣庫中。《慶元條法事類》一書對此多有記載,如「諸一路一州一縣條制各置冊編寫,仍別錄,連粘元本架閣,其雖系一時指揮而遍行下者,准此,」[22] 「諸條制,發運、監局及州縣並置庫,余官於本廳封鎖,法司掌之,」[23] 「諸條制先次行下者,置冊分門編錄。仍以所受月日次第連粘,侯頒降到印冊,以先受者架閣。若續降詔條內有未到或已到而緣路損壞者,申尚書本部錄降,以上所頒降冊內有闕漏者准此,去京五百里外仍先牒鄰州謄寫照用」。[24]就上條史料,已故檔案學者王金玉先生在研究宋代檔案管理制度時提到:「此證編輯之後將原件焚毀的說法是沒有根據的。」[25]這也說明宋代檔案管理中保存皇命文書原件的史實已為檔案學者所關注。
2.2 官文書原件的保管
除了皇命文書之外,宋代官府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文書原件也需按要求歸檔保存。
司法領域所形成的檔案需將原件歸檔保存。例如,宋代法寺斷奏案牘,宋代明文規定要進行保管,「十年五月十日,詔:『法寺斷奏(按)[案]牘,舊以元勘(按)[案]納中書本房,歲久毀腐。自今委大理寺每斷奏後一月,實封關送刑[部]遣吏別置簿歷管勾,立便於中書刑房點對承領,用堂印封送赴省,置庫架閣,無得交雜損失。如諸處合要照證,即上歷封送,常切拘收。內有連按下三司者,亦繳封刑部,刑部每季差詳覆官一員提舉。苦管勾、手分差替出官,並須交割,違者當行朝典。』」[26]《慶元條法事類》中對於案件審理完畢後所形成的文書也強調原件的歸檔保存,「諸置司鞠獄畢,封印文案,送本州架閣。事涉本州官者,送鄰州,其應密者送元差之司」。[27]
戶籍檔案要將原件進行歸檔保存。例如,史料記載:「太宗至道元年六月,詔:天下新舊逃戶檢覆、招攜及歸業承佃戶稅物文賬,宜令三司自今後畫時點檢,定奪合收、合開、合閣稅數聞奏。若覆檢鹵莽,當行勘逐。仍令三司將覆檢文賬上歷管系,於判使廳置庫架閣準備取索照證。如有散失,其本部使副、判官必重行朝典,干係人吏決停。」[28]南宋時期的《慶元條法事類》中對於戶籍檔案原件歸檔保管的條文則更加具體,「諸戶口增減實數,縣每歲具賬四本,一本留縣架閣,三本連粘保明,限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到州州驗實完畢,具賬連粘管下縣賬本三本,一本留本州架閣,二本限三月終到轉運司。本司驗實完畢,具都賬二本連粘州縣,一本留本司架閣,一本限六月終到尚書戶部轉運司申發稅租課到賬,日限准此」。[29]
賦稅檔案也要將原件歸檔保存。宋太宗時期,加強了賦稅檔案的管理,強調賦稅檔案原件的保存,「六月己卯,詔重造州縣二稅版籍,頒其式於天下。凡一縣所管幾戶夏秋二稅、苗畝桑功正稅及緣科物,用大紙作長卷,排行實寫[一],為賬一本,送州覆校定,以州印印縫,於長吏廳側置庫,作版櫃藏貯封□。自今每歲二稅將起納前,並令本縣先如式造帳一本送州,本縣納稅版簿,亦以州印印縫,給付令佐。」[30]
土地契約也要將原件歸檔保存。例如,史料記載:「乾興元年正月,開封府言:『人戶典賣庄宅,立契二本,[一本]付錢主,一本納商稅院。年深整會,親鄰爭占,多為錢主隱沒契書。及問商稅院,又檢尋不見。今請曉示人戶,應典賣倚當庄宅田土,並立合同契四本:一付錢主、一付業主、一納商稅院、一留本縣。』從之。」[31]上述史料反映了土地契約從製作兩本向製作四本分別保管的過程,其中也強調土地契約原件的保管。
土地管理中「砧基簿」也需按照要求將原件歸檔保存。南宋時期李椿年推行經界法時,加強了土地交易的管理,其中特彆強調「砧基簿」的作用,明文規定「砧基簿」原件要歸檔保存。例如,史料記載:「縣每鄉置砧基簿一面,每遇人戶對行交易之時,並先於本鄉砧基簿批鑿。每三年將新舊簿赴州,新者印押,下縣照使;舊者留州架閣。將來人戶有訴去失砧基簿者,今自陳,照縣簿給之;縣簿有損動,申州,照架閣簿行下照應。」[32]
3 宋代檔案原件的利用
宋代原件意識在實踐中還突出表現為在審核工作、司法審判甚至外交爭端中大量使用檔案原件,檔案原件在不同場合下發揮著證據價值的作用。
在災害救助中,宋代要求用砧基簿原件來核驗百姓的錄白文書。例如,史料記載:「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戶部尚書曾懷言:『乞委諸路漕臣,應災傷去處,仰民戶依條式於限內陳狀,仍錄白本戶砧基、田產數目、四至,投連狀前,委自縣官將砧基點對坐落鄉村、四至畝步,差官覆實檢放。』」[33]從這條史料來看,對於百姓的錄白件,縣官要將本縣保管的砧基簿原件與民戶的錄白件進行點對,核實錄白件的真偽。
在宋代人事管理中,在多種場合下也要求用告身、付身、印紙等原件來核驗錄白件。例如,「其有無力到部陳乞之人,令召本色保官一員,錄白付身,經所在州軍陳乞,批書保官印紙,取索付身,委官點對保明,繳申所屬添差施行,」[34]「五年閏二月二十八日,詔:『今後官員參部,許自錄白合用告敕、印紙等真本,於書鋪對讀,別無偽冒,書鋪系書,即時付逐官權掌。候參部審量日,各將真本審驗畢,便行給還。如書鋪敢留連者杖一百。』從左朝奉郎蔡道臣之請也」。[35]上述所引史料充分反映了宋代人事工作中使用原件進行核驗的史實。
在宋代的司法審判中,大量檔案原件被用於核驗案情。《名公書判清明集》一書中對此多有記載,如「然拖照省簿,有黃知府大夫庄,有黃通判奉庄,又有黃朝議而指為縣尉庄,」[36]「但羅琦並無片紙執手,考之省簿,又是兄弟合為一戶,」[37]「事在嘉定九年,有省簿可考,」[38]「及將本廳出產圖簿與兩家所執干照參對,」[39]「當廳點對稅簿」。[40]從上所引可以看到,宋代司法活動中大量運用保存於官方的「省簿」「稅簿」等原件來核驗案情,辨明真偽。在司法審判中,更有檔案原件發揮證據價值,對案件審理起到關鍵作用的案例。例如,北宋時期范純仁被誣陷案中,科舉檔案原件成為重要證據,為范純仁洗刷罪名。范純仁為范仲淹次子,在王安石變法中由於政見不同,成為變法集團打擊的對象。宋神宗熙寧七年(1074年)四月,王安石第一次罷相,呂惠卿為參知政事,欲借李逢與趙世居案誣陷范純仁。在審訊中,台獄突然問道:「皇祐年,范公與逢相見,語言上發了不愉快。」面對突來的發問,范純仁不知所措。身邊的老吏答道:「是年,文正方守慶州。」[41]查找架閣庫,其中有皇祐年范仲淹差兵送范純仁赴舉公案,「據其年月,則范公方在慶州侍下。其月日不同,安得語言與逢相見也。遂據公案錄白申台中乃止。向非公案,則無以解紛矣」。[42]在這次審判中,如果沒有架閣庫中所保存的皇祐年間范純仁參加科舉考試的檔案原件的話,則其難逃獄事。
檔案原件在國土爭端中也得到充分利用,發揮了證據價值。熙寧七年,遼道宗借口宋在河東路「沿邊增修戍壘,起鋪舍,侵入彼國蔚、應、朔三州界內,乞行毀撤,別立界至」。[43]面對遼國的無理要求,熙寧八年,宋朝派出沈括出使遼國,「宋命沈括為報使,詣遼面議。括尋於樞密院閱案牘,得契丹頃歲始議地畔書,指古長城為界,今所爭乃黃嵬山,相遠三十餘里,其議遂決」。[44]在此沈括所看到的案牘當為宋遼議地的畔書原件,沈括以此為證據,捍衛了宋朝的疆界。這是檔案原件在宋遼之爭中發揮作用的典型案例。
4 結語
從中國古代檔案管理髮展的歷史來看,檔案管理中重視和強調原件,或者說檔案原件意識產生確立的時間較早。周王朝的檔案工作中就已注重保存原件,《周禮·秋官·大司寇》記載:「凡邦之大盟約,蒞其盟書,而登之於天府。」[45]《周禮·秋官·司民》載:「司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登於天府。」[46]周王朝的盟誓文書原件和戶籍原件要保存在天府中。這一傳統歷經漢唐至宋代而綿延不斷。如上所述,宋代檔案管理中對皇命文書、官文書都強調保管原件,使用原件。到了近代以後,隨著檔案管理實踐的發展,「原件」一詞明確提出,更是強化了這一意識。20世紀中葉以來,隨著電子文件的廣泛使用,「電子原件」的相關問題在法學界曾一度引起熱烈的討論並先後出現了功能等同、擬制原件、混合標準等觀點。[47]檔案界對於電子文件的討論多集中於電子文件真實性(電子文件原始記錄性)方面,這與在傳統載體環境下探討「原件」的目的是一致的。雖然檔案界不像法學界那樣頻繁地使用「電子原件」的術語,但對於電子原件真實性問題探討從未中斷。中國古代檔案管理中,基於原件稀有性,為了保護原件,滿足利用,大量製作副本,檔案工作中出現了原件和副本並行歸檔保存的情況,但不能以副本的存在而否定古代檔案工作中存在明確檔案原件意識的史實。檔案原件意識是中國古代檔案管理中產生較早的、明確的、自覺的意識。這一意識的確立時間應早於「近代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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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代文書工作中,「元本」一詞已常使用,如史料所記載:「其餘所進文狀,並先開拆,看詳定奪。或要元本文字照證,速牒合屬司分取(嗦)[索]。」[3]這是宋代有關文書檔案工作的一條詔令,文中提及「元本文字照證」也就是需要用到「元本」來核驗相關信息的情況下,則發文與各機構取索「元本」。「元本」中「元」,《說文解字》解釋為:「元,始也,從一從兀。徐鍇曰,元者善之長也,故從一,愚袁切。」[4]《六書故》釋「元」為:「元,愚袁切,生物之本,始也。物生於一,故從一,兀聲,引而申之為首為大。」[5]綜合以上有關「元」字的解釋,我們可以確定「元本」之意為始本、原本、原件。又史料記載:「四年四月十二日,中書省、尚書省言:『勘會官司被受條制,置籍編錄,以元本架閣,並應注沖改而不注,或編錄不如法,若脫誤有害,所掌吏人替日交受,並已有斷罪約束條法,自合遵守,更不銷別有增立。伏乞申嚴行下。』」[6]上文為宋代編纂法律條文的相關規定,其中突出強調在法律條文編錄完成後,要將原本(原件)進行歸檔保存。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確定「元本」一詞是具有「原件」含義的,是宋代文書檔案工作中表達「原件」概念的常用語之一。
1.2 正本
「正本」按照現行的解釋指交付給受件人的,具有憑證價值的文本。宋代檔案管理中所提到的「正本」一詞具有「原件」的含義。如史料記載:「詔編集樞密院機要文字,樞密副使程戡提舉。初,樞密使韓琦言:『歷古以來,治天下者莫不以圖書為急,蓋萬務之根本,後世之模法,不可失也。恭惟我宋受命幾百年矣,機密圖書盡在樞府,而散逸蠹朽,多所不完。……慶曆誓書正本,樞密院既不復存,大理寺丞周革但於廢書中求得杜衍手錄草本,因具載焉。』」[7]上述史料反映了宋代編輯樞密院檔案的相關史實。史料中提到的「慶曆誓書正本」說明在樞密院架閣庫所保存的外交檔案中有文書的「正本」。又史料記載:「尚書省言:『自來奉使國書系學士院收掌。自軍興以來,國書事干機密,欲令學士院將見架閣國書正副本,並應干文字並赴樞密院機速房送納。令本房收掌,宰執封押檢詳官常切檢察』從之。」[8]上述史料是南宋時期加強國書保管的規定,尚書省提議將國書從學士院移交到樞密院保管,其中「將見架閣國書正副本,並應干文字並赴樞密院機速房送納」中也提到國書「正本」。樞密院和學士院所保存的國書正本其具體情形是怎樣的呢?一條反映南宋時期外交中文書處理的史料能為此提供啟示。南宋寧宗時期,真里富國遣使來宋,宋寧宗對該國所呈國書不甚知曉,史料所載:「真里富國金錶已見之,甚可笑,止是金打小卷子,又於木皮上別寫一卷,其狀屈曲,皆不可曉。盛書螺鈿匣子又折一足,弊陋之甚,內有數斤纈帛。此必海上小國,如一小州之類。」[9]經過翻譯,方知真里富國所上國書的情形,「所有木皮番字一軸,據蒲德修等譯語,即系金錶章副本,意一同,恐大朝難辨識金錶字文,本國又令南卑國人書寫番字,參合辯照」。[10]從真里富國與宋來往的外交文書來看,「金打小卷子」為文書的正本,「木皮番字」為文書的副本。根據上述史料,我們可以肯定樞密院和學士院所保存的國書「正本」當為外交活動中所使用的文書原件。「正本」一詞是宋代文書檔案工作中表達「原件」概念的常用語之二。
1.3 底本
「底本」一般指文書製作過程中所依據的原本。宋代文書檔案工作中所提到的「底本」也具有「原件」之意。如史料記載:「神宗熙寧元年八月二十五日,樞密院言:『北面、河西房所行文字並系邊要事件,其底本自來各屬逐房分掌。稍經歲月,每遇檢證,難遽討尋。』詔:『勘會逐路見行要切事件,即仰接續寫錄,限在出宣札時同來籤押。敢有怠慢,其當行主事等分首從重罰。如是未可漏泄事件,即別置冊,副使書寫緘封,付逐房收掌。』」[11]上述史料是宋神宗時期加強樞密院檔案管理的具體規定,由於「北面河西房所行文字並系邊要事件」中的文書「底本」由樞密院各房分別保管,時間長了,每次查找需要的檔案時,都很難找到,因此宋神宗加強了樞密院所形成文書的管理。宋代中央機構保存文書「底本」的例子在史料中也多有記載,如南宋時期岳珂所編《金佗稡編》中記載:「有底本在中書省,並有施行公案在吏、刑部。」[12]宋人文集中對此也有記載:「後一月,臣蒙被恩,擢參豫政機,既取原奏於翰苑,附以詔書,又取第二奏及底本於中書聯為一軸,非特寶藏宸奎,亦使子孫識省中文移之大略雲。六月二十有五日臣某謹記。」[13]上述史料提及的「底本」應為文書原件。「底本」一詞是宋代文書檔案工作中表達「原件」概念的常用語之三。
1.4 真本
「真本」一詞中「真」字,《六書故》解釋為:「真,側鄰切。……按經傳無真字,惟列禦寇《莊周》之書有之,其所謂真者,猶不過為淳一不雜之稱,與今世所謂真偽者同……」[14]宋代檔案管理中所提到的「真本」指的是內容真實的文本,一般情況下指的是文書原件。例如,「詔應被受條制置冊編錄者,並用印,當職官以所受真本逐一校讀訖,付吏人掌之。如違,杖一百」。[15]上文為編錄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要求當職官以所接收文書的「真本」來進行核對,此處的「真本」應為所頒布的文書原件。又如,「九月四日,詔:『文武官初參部及升改,並錄白出身文字,同真本赴部呈驗。』以本部言關防去失倚當之弊,故有是命」。[16]上文為宋代加強人事考核的相關規定。文武官初次參部、陞官、改官要錄白所有入官籍以來的文字,並攜帶真本到吏部進行核驗,文中所提到的「真本」應指告身、批書、印紙等原件。「真本」一詞是宋代文書檔案工作中表達「原件」概念的常用語之四。
從以上對宋代檔案工作中「元本」「正本」「底本」「真本」等名詞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這些名詞與「原件」都有密切關係,這些術語的廣泛使用也進一步反映了宋代檔案工作對原件的高度重視和強調,檔案原件意識是一種自覺的社會意識。
2 宋代檔案原件的保管
宋代,國家在實施管理過程中產生了大量的文書,這些文書大體來說可以劃分為兩大類:皇命文書和官文書。在檔案管理中,對這兩大類文書都強調對原件進行歸檔、保管。
2.1 皇命文書原件的保管
皇命文書經過起草、撰寫和頒布等程序後,要將原件進行歸檔。例如,史料記載:「將所受宣札及不下司文字並軍中行遣處置,分門編排,置冊封掌,」[17] 「諸制書及重害文書……長留,仍置籍立號,別庫架閣。」[18]宋代保管皇命文書的機構有很多,如中書省的「制敕庫」。「制敕庫,庫名,隸中書。熙寧五年至熙寧六年間,因檢正中書刑房公事李承之請而置,貯存中書制敕院五房文書,近於今之檔案庫。」[19]
宋代皇命文書到達州、縣後,地方要將這些原件加以保管。在北宋前期,地方官府一般將皇命文書原件保存在「敕書樓」中。北宋後期,皇命文書已開始保管於地方架閣庫中,如李元弼的《作邑自箴》一書中記載:「諸案架閣文字,外封上題寫架閣人吏姓名,花字押。應點數(上聲)敕書,逐一以案卷勘對遂無漏落,」[20] 「合要敕條並架閣文字,照使並先具狀,經官員判押,付主管人上簿訖,方得借出,依限催納入庫,不得衷私借出。」[21]南宋時期,皇命文書已經廣泛保存於地方架閣庫中。《慶元條法事類》一書對此多有記載,如「諸一路一州一縣條制各置冊編寫,仍別錄,連粘元本架閣,其雖系一時指揮而遍行下者,准此,」[22] 「諸條制,發運、監局及州縣並置庫,余官於本廳封鎖,法司掌之,」[23] 「諸條制先次行下者,置冊分門編錄。仍以所受月日次第連粘,侯頒降到印冊,以先受者架閣。若續降詔條內有未到或已到而緣路損壞者,申尚書本部錄降,以上所頒降冊內有闕漏者准此,去京五百里外仍先牒鄰州謄寫照用」。[24]就上條史料,已故檔案學者王金玉先生在研究宋代檔案管理制度時提到:「此證編輯之後將原件焚毀的說法是沒有根據的。」[25]這也說明宋代檔案管理中保存皇命文書原件的史實已為檔案學者所關注。
2.2 官文書原件的保管
除了皇命文書之外,宋代官府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文書原件也需按要求歸檔保存。
司法領域所形成的檔案需將原件歸檔保存。例如,宋代法寺斷奏案牘,宋代明文規定要進行保管,「十年五月十日,詔:『法寺斷奏(按)[案]牘,舊以元勘(按)[案]納中書本房,歲久毀腐。自今委大理寺每斷奏後一月,實封關送刑[部]遣吏別置簿歷管勾,立便於中書刑房點對承領,用堂印封送赴省,置庫架閣,無得交雜損失。如諸處合要照證,即上歷封送,常切拘收。內有連按下三司者,亦繳封刑部,刑部每季差詳覆官一員提舉。苦管勾、手分差替出官,並須交割,違者當行朝典。』」[26]《慶元條法事類》中對於案件審理完畢後所形成的文書也強調原件的歸檔保存,「諸置司鞠獄畢,封印文案,送本州架閣。事涉本州官者,送鄰州,其應密者送元差之司」。[27]
戶籍檔案要將原件進行歸檔保存。例如,史料記載:「太宗至道元年六月,詔:天下新舊逃戶檢覆、招攜及歸業承佃戶稅物文賬,宜令三司自今後畫時點檢,定奪合收、合開、合閣稅數聞奏。若覆檢鹵莽,當行勘逐。仍令三司將覆檢文賬上歷管系,於判使廳置庫架閣準備取索照證。如有散失,其本部使副、判官必重行朝典,干係人吏決停。」[28]南宋時期的《慶元條法事類》中對於戶籍檔案原件歸檔保管的條文則更加具體,「諸戶口增減實數,縣每歲具賬四本,一本留縣架閣,三本連粘保明,限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到州州驗實完畢,具賬連粘管下縣賬本三本,一本留本州架閣,二本限三月終到轉運司。本司驗實完畢,具都賬二本連粘州縣,一本留本司架閣,一本限六月終到尚書戶部轉運司申發稅租課到賬,日限准此」。[29]
賦稅檔案也要將原件歸檔保存。宋太宗時期,加強了賦稅檔案的管理,強調賦稅檔案原件的保存,「六月己卯,詔重造州縣二稅版籍,頒其式於天下。凡一縣所管幾戶夏秋二稅、苗畝桑功正稅及緣科物,用大紙作長卷,排行實寫[一],為賬一本,送州覆校定,以州印印縫,於長吏廳側置庫,作版櫃藏貯封□。自今每歲二稅將起納前,並令本縣先如式造帳一本送州,本縣納稅版簿,亦以州印印縫,給付令佐。」[30]
土地契約也要將原件歸檔保存。例如,史料記載:「乾興元年正月,開封府言:『人戶典賣庄宅,立契二本,[一本]付錢主,一本納商稅院。年深整會,親鄰爭占,多為錢主隱沒契書。及問商稅院,又檢尋不見。今請曉示人戶,應典賣倚當庄宅田土,並立合同契四本:一付錢主、一付業主、一納商稅院、一留本縣。』從之。」[31]上述史料反映了土地契約從製作兩本向製作四本分別保管的過程,其中也強調土地契約原件的保管。
土地管理中「砧基簿」也需按照要求將原件歸檔保存。南宋時期李椿年推行經界法時,加強了土地交易的管理,其中特彆強調「砧基簿」的作用,明文規定「砧基簿」原件要歸檔保存。例如,史料記載:「縣每鄉置砧基簿一面,每遇人戶對行交易之時,並先於本鄉砧基簿批鑿。每三年將新舊簿赴州,新者印押,下縣照使;舊者留州架閣。將來人戶有訴去失砧基簿者,今自陳,照縣簿給之;縣簿有損動,申州,照架閣簿行下照應。」[32]
3 宋代檔案原件的利用
宋代原件意識在實踐中還突出表現為在審核工作、司法審判甚至外交爭端中大量使用檔案原件,檔案原件在不同場合下發揮著證據價值的作用。
在災害救助中,宋代要求用砧基簿原件來核驗百姓的錄白文書。例如,史料記載:「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戶部尚書曾懷言:『乞委諸路漕臣,應災傷去處,仰民戶依條式於限內陳狀,仍錄白本戶砧基、田產數目、四至,投連狀前,委自縣官將砧基點對坐落鄉村、四至畝步,差官覆實檢放。』」[33]從這條史料來看,對於百姓的錄白件,縣官要將本縣保管的砧基簿原件與民戶的錄白件進行點對,核實錄白件的真偽。
在宋代人事管理中,在多種場合下也要求用告身、付身、印紙等原件來核驗錄白件。例如,「其有無力到部陳乞之人,令召本色保官一員,錄白付身,經所在州軍陳乞,批書保官印紙,取索付身,委官點對保明,繳申所屬添差施行,」[34]「五年閏二月二十八日,詔:『今後官員參部,許自錄白合用告敕、印紙等真本,於書鋪對讀,別無偽冒,書鋪系書,即時付逐官權掌。候參部審量日,各將真本審驗畢,便行給還。如書鋪敢留連者杖一百。』從左朝奉郎蔡道臣之請也」。[35]上述所引史料充分反映了宋代人事工作中使用原件進行核驗的史實。
在宋代的司法審判中,大量檔案原件被用於核驗案情。《名公書判清明集》一書中對此多有記載,如「然拖照省簿,有黃知府大夫庄,有黃通判奉庄,又有黃朝議而指為縣尉庄,」[36]「但羅琦並無片紙執手,考之省簿,又是兄弟合為一戶,」[37]「事在嘉定九年,有省簿可考,」[38]「及將本廳出產圖簿與兩家所執干照參對,」[39]「當廳點對稅簿」。[40]從上所引可以看到,宋代司法活動中大量運用保存於官方的「省簿」「稅簿」等原件來核驗案情,辨明真偽。在司法審判中,更有檔案原件發揮證據價值,對案件審理起到關鍵作用的案例。例如,北宋時期范純仁被誣陷案中,科舉檔案原件成為重要證據,為范純仁洗刷罪名。范純仁為范仲淹次子,在王安石變法中由於政見不同,成為變法集團打擊的對象。宋神宗熙寧七年(1074年)四月,王安石第一次罷相,呂惠卿為參知政事,欲借李逢與趙世居案誣陷范純仁。在審訊中,台獄突然問道:「皇祐年,范公與逢相見,語言上發了不愉快。」面對突來的發問,范純仁不知所措。身邊的老吏答道:「是年,文正方守慶州。」[41]查找架閣庫,其中有皇祐年范仲淹差兵送范純仁赴舉公案,「據其年月,則范公方在慶州侍下。其月日不同,安得語言與逢相見也。遂據公案錄白申台中乃止。向非公案,則無以解紛矣」。[42]在這次審判中,如果沒有架閣庫中所保存的皇祐年間范純仁參加科舉考試的檔案原件的話,則其難逃獄事。
檔案原件在國土爭端中也得到充分利用,發揮了證據價值。熙寧七年,遼道宗借口宋在河東路「沿邊增修戍壘,起鋪舍,侵入彼國蔚、應、朔三州界內,乞行毀撤,別立界至」。[43]面對遼國的無理要求,熙寧八年,宋朝派出沈括出使遼國,「宋命沈括為報使,詣遼面議。括尋於樞密院閱案牘,得契丹頃歲始議地畔書,指古長城為界,今所爭乃黃嵬山,相遠三十餘里,其議遂決」。[44]在此沈括所看到的案牘當為宋遼議地的畔書原件,沈括以此為證據,捍衛了宋朝的疆界。這是檔案原件在宋遼之爭中發揮作用的典型案例。
4 結語
從中國古代檔案管理髮展的歷史來看,檔案管理中重視和強調原件,或者說檔案原件意識產生確立的時間較早。周王朝的檔案工作中就已注重保存原件,《周禮·秋官·大司寇》記載:「凡邦之大盟約,蒞其盟書,而登之於天府。」[45]《周禮·秋官·司民》載:「司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登於天府。」[46]周王朝的盟誓文書原件和戶籍原件要保存在天府中。這一傳統歷經漢唐至宋代而綿延不斷。如上所述,宋代檔案管理中對皇命文書、官文書都強調保管原件,使用原件。到了近代以後,隨著檔案管理實踐的發展,「原件」一詞明確提出,更是強化了這一意識。20世紀中葉以來,隨著電子文件的廣泛使用,「電子原件」的相關問題在法學界曾一度引起熱烈的討論並先後出現了功能等同、擬制原件、混合標準等觀點。[47]檔案界對於電子文件的討論多集中於電子文件真實性(電子文件原始記錄性)方面,這與在傳統載體環境下探討「原件」的目的是一致的。雖然檔案界不像法學界那樣頻繁地使用「電子原件」的術語,但對於電子原件真實性問題探討從未中斷。中國古代檔案管理中,基於原件稀有性,為了保護原件,滿足利用,大量製作副本,檔案工作中出現了原件和副本並行歸檔保存的情況,但不能以副本的存在而否定古代檔案工作中存在明確檔案原件意識的史實。檔案原件意識是中國古代檔案管理中產生較早的、明確的、自覺的意識。這一意識的確立時間應早於「近代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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